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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区的房屋常年空着,房主常年在外,而有些小区保安就盯上了这种房屋。山东保安公司的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这个事情:
王某在阳光小区当保安期间,发现该小区7号楼4单元301室长时间没有住户,在更换门锁后,以业主刘某的名字冒充7号楼4单元301室户主,与租户李某签订租房合同,并将租金3万元占为己有。不久业主刘某回来戳穿骗局并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明知自己对房屋无处分权能,却虚构自己有处分权能的事实,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而使承租人陷于认识错误,进一步使得承租人基于该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王某未经房主允许擅自撬锁进入住宅内并实际控制该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房主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其行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王某虚构事实将他人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未受重大损失,故应将此行为限制在民事法律关系内基于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回制度进行解决。
那到底这个小区保安应该如何定性呢?
小编觉得王某未经房主许可擅自撬门并更换房锁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之后王某将房屋擅自出租于承租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仅将其限制在民事法律关系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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